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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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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7-21 阅读:3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秆能源产品应用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支持秸秆产业化发展。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

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收集秸秆、生产秸秆能源产品并向市场推广。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三)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 (四)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企业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填报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秸秆收购情况,包括: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关凭证。 (二)秸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包括: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销售发票等凭证。

(三)秸秆能源产品质量及检测报告。

(四)与用户签订的秸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 (五)单位产品能耗、环保、安全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对申报材料问题较多、监督检查不力的地区,将暂停该地区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国家发改委资金补助政策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文表示将对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畜禽养殖

场沼气发电和生物质气化(炭化)发电进行大规模补助。其中《关于促进新能源

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从资金、价格、土地、税费等方面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风电,海水淡化创新示范和生物质能综合利用创新示范项目按照总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

东莞市小功率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财政补助实施方案 2011-04-02 08:35

一、方案依据

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东莞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关于我市工业锅炉整治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0〕73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锅炉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环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二、补助范围及条件 (一)补助范围

全市具有环保审批手续的4蒸吨/小时以下(含4蒸吨/小时)和使用8年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二)补助条件

1、锅炉淘汰或改造后须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水煤浆、生物质成型燃料等低污染燃料;

2、锅炉淘汰或改造完成时限,除东环办〔2010〕41号文要求的第一批淘汰或改造的项目完成时间顺延至2011年4月30日外,其它项目须符合东环办〔2010〕41号文的要求;

3、锅炉改造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该单位须在市环保、质监部门备案,锅炉改造后须在市质监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以下情形不予财政补助:

(1)逾期未完成锅炉淘汰或改造的; (2)淘汰燃煤锅炉后不再保留或使用锅炉的;

(3)对50家根据《关于推广应用水煤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8〕671号)开展锅炉更换或改造的试点企业,只按该文件规定给予水煤浆锅炉改造补贴。

三、补助标准

(一)锅炉淘汰项目补助标准

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并新置使用清洁能源或低污染燃料锅炉的,每蒸吨锅炉给予4.0万元财政补助(东环办〔2010〕41号文要求第一批淘汰或改造的项目,在 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淘汰的,其补助标准按3.5万元/蒸吨执行);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的,每蒸吨锅炉给予3.5万元财政补助;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的,每蒸吨锅炉给予3.0万元财政补助。锅炉淘汰补助总额不超过新锅炉投资总额的45%。

锅炉淘汰后新设置的锅炉的蒸吨数(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原有锅炉蒸吨数的,按原有锅炉的蒸吨数进行补助;锅炉淘汰后新设置的锅炉的蒸吨数小于原有锅炉蒸吨数的,按新设置的锅炉的蒸吨数进行补助。

(二)锅炉改造项目补助标准

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的,每蒸吨锅炉给予4.0万元财政补助(东环办〔2010〕41号文要求第一批淘汰或改造的项目,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的,补助标准按3.5万元/蒸吨执行);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的,每蒸吨锅炉给予3.5万元财政补助;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的,每蒸吨锅炉给予3.0万元财政补助。锅炉改造补助总额不超过改造工程投资总额的45%。 燃煤锅炉完成改造后锅炉蒸吨数大于或等于原有蒸吨数的,按原有锅炉的蒸吨数进行补助;燃煤锅炉完成改造后锅炉蒸吨数小于原有蒸吨数的,按改造后的蒸吨数进行补助。

四、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锅炉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依次如下: (一)项目申报 1、项目申报提交的材料

(1)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申报报告(一式八份);

(2)锅炉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技术图纸(改造项目提交)(一式八份); (3)锅炉淘汰或改造任务承诺书(一式八份)。 2、项目申报流程

(1)企业将按上述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所在镇(街)环保分局初审,企业所在镇(街)环保分局在项目申报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环保产业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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