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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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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11?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11?33号)精神,现就我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简称综合保险,下同)并轨接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立接续参保档案以及基本信息

2011年3月31日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简称参保人,下同),2011年4月1日起整体转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档案以及基本信息。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2003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实际缴纳综合保险费的信息,按对应年度分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记录,记载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二)参保人2003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或未缴纳综合保险费的,中断或未缴费期间不记载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需缴纳2011年3月综合社会保险费或补缴往期综合社会保险欠费的参保单位,应于3月22日前到参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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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的综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缴费转账手续;4月1日及以后补缴的,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执行。4月1日以后补缴使参保人员增加的参保费用部分,由参保单位承担。

二、接续参保缴费标准

201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及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一)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申报,分别按?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1?综合保险接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的确定,分别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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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通知?(成办发?2011?3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1?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2?综合保险接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三)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照本市户籍劳动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三、并轨前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老年补贴。

2011年3月31日以前参加综合保险,未申领的老年补贴、老年补贴个人账户待遇及已暂停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参保人的缴费记录,从2011年4月1日起自动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住院医疗费报销。

2011年3月31日以前参加综合保险,参保人发生住院的,按原资金渠道支付。 (三)工伤补偿。

1. 2010年7月31日以前参加综合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的,按原资金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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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参加综合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3. 2010年8月1日前享受综合保险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定期待遇、旧伤复发医疗费等)的,2010年8月1日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四)失业补贴。

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综合保险,符合享受综合保险失业补贴待遇未申领的, 2011年4月1日后不再受理。 (五)女职工生育补贴。

2011年3月31日以前生育,符合享受综合保险女职工生育补贴待遇及申领规定的,接续参加生育保险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六)医疗个人账户。 2011年4月1日起继续使用。 四、并轨后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报销。

1.参保人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在2011年4月1日以后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2.参保人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满12个月后,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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