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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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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2.01.27 【实施日期】1992.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2年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顺利完成三线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调整搬迁任务,减少调整搬迁过程中的损失浪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 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意见 1 / 2

国务院: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批准实施的“七五”期间三线企业布局调整进展比较顺利,有关地区、部门在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主要是不动产,下同)处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无具体方案,处置不够妥善;有的虽有方案,但因种种原因不能顺利实施,给国家财产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为圆满完成三线建设布局调整任务,保证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的妥善处置,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领导。有关地区、部门和搬迁单位要把原址国有资产处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切实加强领导。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处置的组织工作,中央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单位由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地三线建设调查改造规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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