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
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 【实施日期】2006.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劳社培[2006]146号 杭财社[2006]62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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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200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3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
(一)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坚持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原则,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紧密挂钩,切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经费使用范围 (一)补贴对象
1、持有《杭州市失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2、杭州市区被征地但尚未“农转非”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3、持有《杭州市残疾证》,并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
4、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未就业普通全日制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
5、已在杭州市区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二)补贴项目
1、适应性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适应性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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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能重复享受。进城
务工农村劳动者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3、创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年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全额补贴。 三、适应性培训补贴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
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适应性培训,按每人50元标准核定。 (二)申报拨付程序
1、由各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事先提出月培训计划,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班。
2、培训结束后,申报适应性培训经费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附表一);
(2)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适应性培训月申报表(附表二)和月汇总表(附表三); (3)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考核(鉴定)发证名册(附表四); (4)享受经费补贴人员的相关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由市劳动保障局培训管理机构初审汇总,填报《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附表五),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各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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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公布的市区定点培训机构
(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开办的属于《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
残疾人按照补贴标准予以全额补贴;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按培训后实现就业情况予以补贴。个人申报培训补贴采取一次性核定,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予以全额补贴,未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70%予以补贴。实际培训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给予补贴。定点培训机构代行申报补贴的分为两次拨付,先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和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6个月内就业人数在60%以内的,再按实际就业人数核拨余下的30%;就业人数超过60%的(包括60%),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核拨余下的30%。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开办的列入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所需培训费用50%予以补贴;参加《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规定的其它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所需培训费用30%予以补贴。 《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并公布。规定目录以外的定向培训项目、新增职业(工种)招投标培训项目及其他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按实际需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核定。 (二)申报拨付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7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提交《杭州市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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