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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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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参加大体养老保险有

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7〕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

为适应我省农林系统改革和进展的需要,踊跃稳妥地解决好农林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符合规定的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林业系统中的农户型国有林场参加大体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0月1日起,单位志愿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经本地政府批准同意,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及其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大体养老保险实施方法》(湘政办发〔2003〕44号)规定的农业职工参保方法、按属地治理原则纳入大体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纳入本方法参保范围的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指: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授权的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由农业部门治理的或本地政府(含农办)直接治理的;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记录或企业法人记录的;在本地财政部门开设了财政户头的;有效于农牧渔业生产的土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和畜禽栏舍等基地和设施的;以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科研、实验、示范、技术推行和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推行任务为主的(即应当有成立批文、有单位资质、有财政户头、有生产基地、有生产项目)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不包括从事农业事业治理、服务、教学、培训和农资、配肥、生物制剂、兽药、渔药、渔需物资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和农产品销售的,不直接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其他农业事业单位,如公司、中心、学校、站、办、厂等)。

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正式职工是指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中有符合规定的招工录用审批手续、有健全的劳动和工资关系、有完整的职工档案、并在本单位按规定履行了义务的职工.

二、从2007年10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执行全省统一的国有农垦企业农业职工大体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成立大体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12%,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的单位基数不得低于应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不管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多少,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对责任田承担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补助,必需作为单位缴费全额缴入养老保险基金。

单位因改制、注销、解体等致使原单位已不存在的,或名存实亡的,参保人员本人志愿,可由本人按本方法规定的缴费基数、20%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规模仍按现行规定的8%记账。

三、对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志愿,可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缴纳个人账户规模部份的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为个人缴费基数的16%,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个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后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计算缴费年限,退休时计发相应的待遇。未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四、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其1995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持续工龄的时刻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往后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其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时刻,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大体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未缴纳的年限再也不补缴,也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五、参保单位中2007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审核认定其退休条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199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持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应满10年;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持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应满15年),按以下方法核定其月大体养老金标准:

1、大体养老金=1983年(1982年末前退休的为退休昔时)月档案工资×+1983年12月31日前持续工龄(之前退休的工龄计算到退休当月)×元+198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持续工龄(之前退休的工龄计算到退休当月)×元

持续工龄15年(含)以上,按以上公式核定后的大体养老金低于120元的补足到120元;持续工龄10

至15年,按以上公式核定后的大体养老金低于105元的补足到105元。

2、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实施后至2007年9月30日前按规定给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大体养老金。

参保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月退休金标准高于按以上方法核定的月大体养老金标准的部份,不纳入大体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是不是发放由各单位依照效益情形自行确信。

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其他涉及养老保险的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

六、2007年10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且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大体养老金。其计发的大体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贮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视同缴费年限 从参保之月起5年内实行大体养老金计发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以上计发方法计算的大体养老金低于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原方法)的计发待遇标准的,差额部份予以补齐;高于原方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份按必然比例逐年增加计发。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退休的,按差额部份的20%计发;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退休的,按差额部份的40%计发;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退休的,按差额部份的60%计发;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退休的,按差额部份的75%计发;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退休的,按差额部份的90%计发。第6年后退休的再也不予以限制,同时取消新方法与原方法对照计算的做法。

过渡期内按原方法计算大体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

对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大体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贮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的按本方法参保职工全省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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