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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第二编法理学新章节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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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识点】《立法法》相关内容

(1)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立法年度计划,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民主立法,广泛征求建议。●

(2)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3)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5)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013】

6【知识点】特别重大或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6【知识点】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要求的主体:

(1)两央(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中央军委)

(2)两高(最高法和最高检)

(3)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4)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一个代表团)

(5)30代表

7【知识点】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要求的主体:■【2014】

(1)两央(国务院、中央军委)(2)两高(3)两委(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4)10常委

10【知识点】法律备案的基本原则

(1)备案的最高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接受规章的备案;

(3)批准生效的法规由批准机关向上备案。

5【知识点】

8【知识点】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包括征求代表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征求相关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立法调研、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其中涉及意见均应当,调研评估都可以)。P54页。 9【知识点】法律的公布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为准;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公报为准;部门规章以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为准;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以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为准;地方政府规章以本级人民政府公报为准。

10■■【知识点】法律的改变或撤销(P57页)【2015】【2008】

(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人大后面跟改变或撤销)●

(2)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不合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3)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不合法的行政法规。(常委会后面只能跟撤销)

(4)国务院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政府后面跟改变和撤销)

(5)地方人大常委会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规章。(例如,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市政府不适当的规定)■■【2015】

(6)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授权机关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注意】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附属机构,处理人大不方便处理的事项。规章的撤销权即属于此类事项。常委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规章,从效率的角度,没有必要再将此职权交由人大行使。■

13【技巧】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改变或撤销,有如下口诀:

(1)人大领导常委会,政府上下是领导;

(2)常委监督本政府,下级人大及其常;

(3)领导适当改与撤,监督合法撤不改;

(4)民族法规如违法,只得撤销不改变;

(5)规章以下都适当,领导监督各不同。

12■【知识点】【2007】立法权属于决策权,行政权(执法权)属于执行权,

司法权属于判断权。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法律应当做广义的理解;以事实为依据,这里的事实应当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

13【知识点】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2)社会法律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社会组织+公民+法律职业群体+新闻舆论)的监督。

14【单选】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党委、人大等一般不对个案审理进行监督。▲

11【知识点】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安定性)和正当性(合目的性)。■

(1)可预测性,是指法律决定建立在现存的法律规范基础上,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的程度越高,人们有效地安排和计划自己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2009】

(2)可接受性:是指法律决定建立在伦理道德基础上,实现的法律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程度越高,人们安排和计划自己满意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

(3)合理的法律决定应当兼顾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如果无法兼顾,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但是,当可预测性导致的结果极端不公正时,可接受性会优先。■

(4)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有紧张关系,解决二者的紧张关系,可以通过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方法来进行。■

12【知识点】“证成”是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证成”包括“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

(1)内部证成:实际上就是一个三段论的演绎推理过程,即从大小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其目标是“结论是否符合推理规则”■■【2008】

(2)外部证成:也需要借助演绎推理,其目标是“内部证成中的大前提(法律规定)和小前提(案件事实)是否合理”。■■■【2008】

13【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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