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
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7.06.01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的公开性,进一步提高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判息诉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6月1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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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听证分为信访听证和复查听证,前者用于审查决定是否对信访案件调卷复查,后者用于审查决定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是否进入再审。
第三条 听证坚持平等、公开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应实行听证审查。听证允许公民旁听,听证的程序、内容对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听证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经过信访听证的,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再安排复查听证;听证应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不作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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