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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法制宣传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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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法制宣传讲稿

第一节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年月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修订发布,并于同年月日实施。年月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并于同年月日实施。

《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是调整所有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监督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有关药事活动所遵循的根本大法,任何有关药品的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其相抵触。《药品管理法》共章条。

第二节 总则

、《药品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即是法律所适用的效力范围,一般来讲,包括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

⑴空间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我国的边境范围内,而不是有的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⑵对人的效力 也即对象效力。即本法对什么样的人有效。《药品管理法》只对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有效力。这些都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药品研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在我县主要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乡村卫生室等舍药单位和从药人员产生效

力(我县现共有药品经营企业家(集体经营家,连锁企业,批发企业家,个体经营家),县级医疗机构家,其中县级医院家,乡镇卫生院家,村级卫生室家,卫生分院家,门诊部家),以上单位共有从药人员人.我县没有药品生产企业.

⑶时间效力 即本法何时生效。《药品管理法》于年月日生效。《实施条例》于年月日生效。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如果法律无特别规定,即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即新的法律不能调整该法生效前的已经发生的事实和行为。 、药品管理的职责分工(执法主体)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及省以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的监管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工作。这些部门主要有: ⑴物价主管部门 — 有关药品价格

⑵卫生行政部门 — 有关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的吊销、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同意和卫生部与对处方药介绍刊物的共同指定和《药品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共同制定等

⑶中医药管理部门 — 有关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科研

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工商登记、药品广告处罚和药品回扣处罚等 ⑸海关 — 药品进口口岸的设置

⑹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药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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