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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100问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0 22:11:4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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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先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完善其审批手续后,方可设定抵押担保。 又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抵押无效。

再如,以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与划拨土地一并设定抵押的,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则土地使用权抵押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都无效。 律师提请注意的是,实践当中,总是不乏企业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造成抵押不能后果的现象。因此,申请贷款的企业在办理抵押手续之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贷款抵押,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或造成贷款不能的后果。 2、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因为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一种物权,为了更好地规范抵押法律关系,物权法对于抵押权的生效作了明确的规定。一些特定抵押物的抵押权是要经过抵押登记方能生效的。

比如,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也就是说,对于上述特定的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虽然自合同登记之日起,抵押合同生效,但是抵押权却不会因抵押合同的生效而生效。

因此,对于法律此类的明文规定,企业在申请银行抵押贷款时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切不可明知应为而不为,否则将可能遭致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

对于其他的抵押物,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成立,但是,也明确规定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通过对上述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立法是鼓励抵押合同的关系双方进行登记的,抵押经过登记也大大降低了相应的法律风险出现的几率。

在这里提请企业注意的是,企业在申请银行抵押贷款时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由于抵押登记瑕疵而导致银行抵押权不能实现对企业会造成很多负面的 影响,比如企业的资信等级下降,在企业再融资过程中,银行也会根据内部的资信系统中企业的不良记录而拒绝向企业提供贷款。

3、混淆登记与批准的区别。

登记与批准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其目的和功能不同,即使抵押登记与抵押审批是同一部门,也不能将履行抵押登记程序视为抵押已获批准,否则,将导致抵押因未经批准而无效。

这里提请企业注意的是,在特定抵押物贷款抵押过程中,应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免因为混淆程序而造成贷款抵押不能,从而承担贷款不能的法律后果。

4、未经同意以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

共有财产的抵押多见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对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无效。

14. 问:公司抵押抵押物不足值得法律风险?

答: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注意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超值抵押。超值抵押并不是无效,依据法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以抵押物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

有些企业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各种手段尽量抬高抵押物价值,而一些中介评估机构不规范的竞争也助长了这一现象。殊不知,“东窗事发”之后,银行与企业对簿公堂,遭受损失的不仅仅是银行一方。

银行之间可以协调联动机制,将相关企业骗贷或超值抵押的行为信息发布到业务联网上,达到信息共享,防止和规避因信息欠缺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及贷款损失的可能。这样一来,某些企业再想贷款融资可谓是难上加难了。

第二,重复抵押。重复抵押是指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也就是说,法律允许抵押人就同一财产设定数个抵押权,但再次抵押的前提是抵押财产的余值大于再次担保的债权,否则,就违背了物权的排他性原则。然而,现实中,有些企业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及法律的规定,因而可能导致贷款不能。

15. 问:公司民间集资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答:公司的成长离不开资金,许多公司为了融资,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但这种借贷蕴含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 易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与此相关的还有“变性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 易演变为“非法集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的再《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 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16. 问:民间私募基金的法律风险?

答:民间私募基金常常以咨询公司、顾问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理财工作室、甚至个人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他投资者提供集合理财服务。(信托法律网-提 示)但严格从法律角度讲,目前民间私募基金尚未得到完全法律认可,其业务的合法性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私募基金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尤为重要。

1、私募基金主体资格非法或存在瑕疵。严格意义上讲,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集合委托理财业务属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务范围,应当由金融机构依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主管机关的审批,依其经营范围各自办理不同的理财业务。在此法律规则下,其他个人、机构若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则存在法律瑕疵。即民间私募基金其主体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一旦出现纠纷,投资人甚至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利益存在较大风险。

2、 私募基金与投资者投资协议非法或存在瑕疵。民间私募基金与投资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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