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1
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請假 注意事項
一、政風類科考試錄取人員(以下稱學員)專業學習期間請假依本注
意事項辦理。
二、學員一律住宿,未經准假不得外出。 三、請假類別及事由:
(一)公假:參加國家考試、點閱召集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經班部長官核准者。
(二)產前假、陪產假、娩假及流產假:須提出醫療院所證明。 (三)喪假:限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姊妹。
(四)病假:因病致受訓有困難,經提出醫療院所證明或法務部
政風人員訓練班(以下簡稱本班)長官查明屬實者。 (五)事假:因重大事故並經查明屬實者。 四、請假日數:
(一)病假及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所定日數,並按
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二)產前假、陪產假、娩假、流產假及喪假,依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第三條所定日數計算。
五、請假離班時限(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 (一)正課缺課不得超過一二八小時。
(二)非正課及正課缺課合計不得超過三八四小時。
(三)正課時段所請之各類假別,累計八小時為一日,並由本班
函送學員實務訓練機關(構)併入請假紀錄。
(四)請假逾上述時數者,由法務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廢止受訓資格。
六、准假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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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假在七十二小時以內者,由本班執行秘書核准。 (二)請假超過七十二小時未逾一二O小時者,由本班兼副主
任核准。
(三)請假超過一二O小時者,由本班兼主任核准。
七、請假先填寫請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送陳執行祕書或兼副主任,
經核准後始得離班,假期屆滿應準時回班並親向該組輔導員銷假。
八、學員在例假日或請假期間遇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不能準時回
班者,應先以電話向該組輔導員或輔導組報備,並檢具證明申請補(續)假,無正當事由逾假者以曠課論。
九、學員曠課依本班學員獎懲要點議處。
十、學員曠課每小時扣減訓育總分一分,請假依左列規定扣減訓育
總分:
(一)事假:正課每小時扣O?一分,非正課每小時扣O?O五分
。
(二)病假:正課每小時扣O?O五分,非正課每小時扣O?O一
分。
(三)公假、喪假、產前假、陪產假、娩假及流產假等不扣分。 十一、上述所稱正課及非正課時間依各期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專
業學習課程、時數配當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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