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
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3]8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1.18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
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8)[失效]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3]87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1 / 3
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加,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统筹区)的以下人员:
(一)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城镇失业人员;
(五)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 登记手续
以上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凭本人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 2 / 3
业证》)等相关证件,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本统筹区的到本人居住
地)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手续,然后由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 缴费标准
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缴纳。
第六条 缴费主体
(一)个人参保由个人缴费;
(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保,由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缴费。
第七条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35周年以上的,按本办法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周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3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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