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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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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银发[1997]560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

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7.12.24 【实施日期】1997.1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7〕56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经济特区分行:

对国家专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在控制货币总量和调整经济结构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的出现,这种管理办法的弊端日益明显。近几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已对改进贷款规模管理提出要求。《中华人 1 / 3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分设,国有独资商

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逐步推行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与风险管理,也为这项改革创造了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要求,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量的管理,取消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在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量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从1998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量,不再按年分季下达指令性计划,改为按年(季)下达指导性计划。这个指导性计划,作为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监测目标,并供商业银行执行自编资金计划时参考。各商业银行依法筹集的资金,在缴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按计划进度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和购买政策性金融债券后,由商业银行自主使用,按照信贷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商业银行视资金能力和有关规定发放。对固定资产贷款实行过渡管理。商业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不得超过其中长期贷款比例。固定资产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最高和最低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指导性计划由商业银行掌握。1997年度以前承诺的固定资产贷款,由各行继续执行,对新的项目可参照指导性计划自主审查发放。对安居工程、车船飞机购置款在指导性固定资产贷款计划中单列。 对上海、深圳市不再实行贷款规模和资金的“切块”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深圳市分行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均由各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各银行总行按信贷原则和国家产业、区域发展政策,继续积极支持上海市和深圳市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年贷款增加量,未经中国人民银 2 / 3

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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