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公民临床用血时,需缴纳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23、血站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4、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25、血站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6、血站献血、检测、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持十年,另外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27、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严禁用于临床。
28、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29、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 30、医疗机构临床所需成分血品种可以根据需要由血站制备。
31、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32、单采血浆站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手工操作采集血浆。 33、供浆员的《供血浆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34、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35、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不得在批准设置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分支机构或采血点。
36、采供血机构是传染病信息责任报告单位。
37、单采血浆站可以采集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至55岁健康公民的血浆。 38、供浆员第一天供浆后,到第十四天才可以再次供浆。 39、血浆采集后,必须单人份冰冻保存。
40、单采血浆站所采集的每袋血浆必须留存血浆标本,保存期应不少于血液制品生产投料后2年。
41、原料血浆包装袋标签上必须标明供血浆者姓名。 42、机采血小板后,应间隔4周后方可献全血。 43、原料血浆的储存温度要求控制在-20℃以下。 44、全血储存温度应控制在2℃-6℃。
45、对不合格的供浆者应登记在不合格供血浆者淘汰名册中,并永久保存。
46、血站实验室应为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47、同一血液标本的初复检化验不得由同一人进行。
48、血站实验室的加样器必须由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或委托机构进行检定。 49、妇女月经期前后三天暂不能献血。
50、血站和单采血浆站不得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六.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1.该案执法程序不正确的地方:以文件吊销许可证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2.该案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正确的地方: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
3.血浆站的违法行为有:A、采冒名顶替者血浆B、过频采集血浆C、采浆前,未按规定对供浆者进行健康检查
4.该案中该单采血浆站违反的法律条款:《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条.十二条
5.正确的处理应为: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一).(二).(三)款,责令立即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元整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1.该案中该浆站的违法行为有:采浆前,未按规定对供浆者进行健康检查(两名医师一上午不可能按规定完成对310名供浆员的健康检查 2.该浆站违反的其他相关规定;《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三条:在采浆室,一名熟练操作的护士最多负责两台采浆机 3.违反的法律条款:《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十二条
4.正确的处理应为: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一)款,责令立即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5万以上10万以下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 该案中违法行为有:临床用血的储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2.违反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二条
3.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予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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