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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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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于2011年10月16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及工艺、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基本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 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 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 第六章 抽采达标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编辑本段基本信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1 / 18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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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 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编辑本段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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