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同一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还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一)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批准的《从业人员离、退休登记表》复印件。
(二)职工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移民签证和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
议书和农业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证》
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需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死亡证明和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证明、监护
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调动工作转移的,需提供调入单位调动函或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书或新单
位工作证明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方式
第二十二条 转账支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审批后,将资金转至其单位基本账户,无单位的将资金转至其个人储蓄账户;发放住房公积金专用卡后,将资金直接
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专用卡内。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三条 职工到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分支机构领取或从中心网站上下载《审批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提取所需材料及填写完整的《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初审,单位对《审批表》和所提供材料核实无误后,在《审批表》上作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已注销的不
需提供单位意见)。
第二十五条 职工备齐材料后送分支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对职工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规定的资料予
以登记受理,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资料退回。
第二十七条 经分支机构审批准予提取的,分支机构在3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将提取额直接以转账方式划转至职工单位基本账户或职工个人储蓄账户或职工住房公积
金专用卡。
第二十八条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由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职工不准予提取的原
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余额的,分支机构有权
追回所提金额,并通报其单位予以批评。
第三十条 本规程条款遇国家及我省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0-7-1 发布人: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各市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和《海南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10]18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我省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数额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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