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向当地党委和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反馈,同时送派出考察组的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汇总分析。
发布考察对象公示通知时,要将考察对象是否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列为一项举报内容(公示通知参考样稿见附件5)。发现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组织部门要会同纪检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在给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会议通知时,要一并发送换届风气测评表(测评表参考样表见附件6),请他们对本地换届风气总体情况和是否存在突出问题进行民主测评,并在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结束前收回。省区市的换届风气测评表,由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派出的督导组负责回收统计。
四、严格执行市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对换届中职务变动的市县党委书记,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要把检查结果写入考察材料,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不予提拔使用。拟提拔使用市委书记的离任检查,由中央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进行。县委书记的离任检查,由省区市派出的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进行。平职交流、退休的市县委书记的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五、实行违反换届纪律案件查核专办制度。对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查办,明确办结时限,确保一查到底。要明确查核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举报查核情况报告由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署名,对查核结果负责,确保处理到位、追究到人。中央组织部对接到的反映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将实行立项督查,有关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在15日内报送查核结果;反映
考察对象问题的,要在考察工作结束前办结。对受理反映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和查处情况,中央组织部将每月向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通报。
六、做好严肃换届纪律信息沟通工作。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向中央组织部报送加强换届纪律监督的措施、查处违反换届纪律问题、换届中的突发事件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等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送。市县乡党委换届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对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统计表(统计表见附件7),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七、强化严肃换届纪律责任。各级组织部门要把搞好换届工作作为一项中心任务,把严肃换届纪律作为保证换届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关键举措。要建立健全严肃换届纪律的工作责任制,既抓好本级严肃换届纪律各项措施的实施,又加强对下级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督促指导,做到级级有责任、层层主动抓落实。要加强考核,把换届风气民主测评结果作为评价换届工作的重要依据,换届风气好的予以表扬,换届风气不好的按规定追究党委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中央组织部将把“换届风气”列为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内容,作为考核各地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0年12月12日
换届纪律
五个严禁
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违规用人;严禁干扰换届。
十七个不准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不准贿赂代表;
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
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五个一律
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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