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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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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总协[2008]18号 【发布部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8.05.05 【实施日期】2008.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 (中总协[2008]18号 2008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设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维权委员会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中 1 / 3

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维权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为广大协会会员、总会计师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咨询工作,提出对维权事项的处理意见,提高协会会员的维权意识,依法维护总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的服务对象是协会会员、协会组织、非会员的总会计师、财务主管、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总监以及未设总会计师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帮助会员知悉总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内容;

(二)通过一定形式向会员宣传有关总会计师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当会员权利受到侵犯时,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四)按照要求妥善处理和解决协会理事会交办的有关维权事项。

第六条 维权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帮助地方总会计师协会的维权工作。

第七条 维权委员会的设立和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维权委员会成员的聘任、维权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规则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根据工作和实际需要,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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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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