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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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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履行合同
.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决算书到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部门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支付程序见第六章。
八、磋商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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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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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不接受联合体;
.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投标人需要自行组织现场踏勘,并需取得业主签字的已踏勘现场确认函。
二、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无。
注:.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万元。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
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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