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告 函
致 唐晓俞 先生:
就我方购买贵方名下的坐落于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金粮路555号1幢1单元608号房地产(以下称“该房地产”)之事宜,我方与贵方经成都好房家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居间方”)居间介绍于2017年10月2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以下称“买卖合同”)。 我方按照合同约定于当天向贵方支付了定金20000元,同时向居间方支付中介费10260元。 依据买卖合同第一款第三条第二点之约定,贵方应当于签署合同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2017年12月22日)还清贷款并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并协助过户。然而,贵方以“房价上涨”理由加价出售房产,在我方不同意其条件下,拖延办理房屋解除抵押手续及后续过户递件手续,导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为此我方郑重催告贵方:务必于2017年12月31日前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并协助我方办理过户递件。
我方给予贵方上述宽限,并不代表我方放弃追究贵方违约责任的权利,而仅为我方给予贵方的一个履约机会,若贵方仍不按时履行上述义务,该催告函期限届满日即视为贵方在该房地产买卖交易中根本违约,我方将依法追究贵方以下责任:1、按照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总房价款20%(计人民币102600元整)的违约金;2、承担支付给居间方的佣金及本次交易已发生的其他费用的赔偿;3、保留追究贵方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催告函一式三份,我方留存一份,寄送贵方一份,抄送成都好房家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一份。
谢谢合作!
催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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