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美消费税结构的比较和启示
【摘要】消费税因其征税范围的选择性、征收方法的灵活性、税率设计的差别性等特点,成为各国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之一。然而我国的消费税法历史短, 在立法、征税范围、税率、税负、纳税环节税制结构设计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足,相较而言,美国的消费税立法历史长, 现已相当完善,通过对比中美消费税结构,可以对完善我国消费税建设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关键词】消费税,税制结构,完善借鉴
一.我国消费税概况
消费税( Excise Tax ) , 是一种古老的税种, 其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新中国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除几次对个别税目和税率的调整外,税制一直较为稳定。2006年4月1日,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制度性调整。消费税税目由原来的11个调整为14个,调整后的消费税应税商品主要包括四大类: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高能耗、高档次的消费品;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消费品。消费税开征以来,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由1994年的516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1633.81亿元,年均增长9.78%,2005 年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5.7%而到2012年则占到税收收入总额的7.8%。消费税对增加财政收入、引导适度消费、调整产业结构都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消费税存在很多问题,其税制结构与美国消费税相比也有较大差异,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比较分析。
二.中美消费税结构比较
(一)课征范围的比较。目前, 中美同属于有限型消费税国家, 但两国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仍有所不同。具体来说, 美国要比我国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更广、更合理。除了上述有限型消费税的基本课税种类之外还包括汽车燃料税、炭税、硫税等环境税( the environmental excise taxes) 、外国保险税、赌博税、娱乐消费税等。相比之下, 我国目前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 有选择地对特殊消费品重复地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受增值税影响很大, 同时征缴范围较窄,课税范围划定不合理等问题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消费税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存在“越位”问题。比如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对护肤护发品的征税,但在14个消费税税目中,还包括了酒精、普通化妆品等项目。
2.现行消费税未把一些高档商品、高档消费娱乐纳入征税范围,存在 “缺位”问题。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征税,但还有一些高档商品,它们的销售价格远远超过其本身的价值,如高档服装、高档家具、高档装饰品等,尚未纳入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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