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
多风机通风系统,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前提下,各主要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当通风机之间的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小共用风路的风压,使其不超过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
第三十六条 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内不得作为行人通道。
第三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且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其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规程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严禁不同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同采区的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三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不得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第三十九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第四十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距掘进回风口不得小于10m的位置;严禁出现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必须挂牌并由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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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有专项停风安全措施,并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煤矿井下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性能良好,运转超过6个月应上井检修。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两闭锁”,必须采用双抗风筒;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第四十一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压入式通风方式风筒的出风口或抽出式通风方式风筒的吸风口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风流的有效射程或有效吸程范围内,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使用混合式通风时,短抽或短压风筒与主导风筒的重叠段长度应大于10m,风筒重叠段的掘进巷道中的风速和瓦斯浓度,应满足《规程》规定。
风筒敷设必须平、直、稳,接头严密,无破口,无反接头;拐弯处要设弯头,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
风筒吊挂高度应不被矿车摩擦或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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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第四十三条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特殊情况下,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安全监测系统。
第四十四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但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第四十五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在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矿井中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通风设施必须可靠、位置合理。 在井筒之间、矿井(一翼、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石门、采区上下山车场.各区段车场等需长期隔断风流但人员、物料需要通过的地点应设置永久风门。每处至少安装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风门要能自动关闭;任意两道风门之间距离不小于5m,需要有运输工具通过时,两道风门之间距离同时不得小于运输工具长度。
不应在倾斜巷道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破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 凡报废的采区通向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的所有联络巷,与结束回采工作面的所有联络巷道都应设置永久性密闭。
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
第四十七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门、调节风门、调节风窗。因防火需要进行均压控制,设施材料应能容易被突出所产生的冲击波损毁,在未受冲击时,必须能保证系统稳定可靠,严禁采用料石等坚固材料构筑,一般可选用风筒布、木条等构筑。
第四十八条 凡是进风、回风风流平面交叉的地点均应设置风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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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巷道断面的4/5,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度。 风桥上、下不准设置风门。
第四十九条 井下巷道需临时封闭的地点应及时构筑临时密闭。
第五十条 临时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
第五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定。
第五十二条 矿井每年应进行至少1次反风演习,风机必须在10min内改变风流方向,反风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对多台主要通风机通风的矿井,应分别作多台主要通风机同时反风和单台主要通风机各自反风的演习,以分别观测其反风效果。
反风演习前,必须制定反风演习计划,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发放贯通通知书,并只能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每次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端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十四条 矿井外部漏风率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对于抽出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出风井不得超过5%,有提升任务的出风井不得超过15%;
(二) 对于压入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进风井不得超过10%,有提升任务的进风井不得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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