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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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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2011年02月24日

自1983年开始,南京市开始对征地拆迁实行货币化安置。为解决多年积累下来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难题,南京市于去年底出台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而昨天上午,《<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发布,覆盖了全市11个区1983年以后所有被征地人员,总计近30万人。 这也意味着,《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保障对象全员医保

新的《保障办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新保障制度,它摒弃了以往的征地带劳、保养和一次性货币化安置等多重政策,将被征地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一系列保障问题纳入到一个政策框架之内。

新《保障办法》规定,保障对象将全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对象享受工伤、生育保险,这极大地改变了以往保障内容单一的缺点。 按照新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社保的,将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待遇;通过用人单位参保的,可实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全覆盖。 养老金、失业金提高

目前,被征地人员达到养老年龄时,基本生活保障平均领取水平为480元/月,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平均领取水平为240元/月。

新《保障办法》实施后,南京市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达到退休年龄的最低可享受每月近600元的养老待遇。

根据以往的征地保障办法,被征地人员未实现就业的每月只能领取300-320元的生活费,按新《保障办法》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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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最低领取标准可达600元/月。 六类人群,参保办法各不相同

细则将被征地人员分为两个年龄段,即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为劳动年龄段;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为养老年龄段。同时依据征地保障政策变革的三个关键时点(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后)划分为六类人群。不同人群分别按不同办法参保。 劳动年龄段:

新《保障办法》从宽制定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政策:允许这部分人员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不早于16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200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为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补缴了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就同时拥有了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据悉,政府将拿出50多亿元资金,对1983年至2010年底不同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实施不同的财政补贴政策。

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和9.5年失业保险的标准为4.98万元。这部分人员只需按照原领取的一次性劳动力安置费或自谋职业费标准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2004年4月10日后,已进入土地换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和9.5年失业保险的标准为5.88万元。这部分人员先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原缴纳的安置补助费和70%土地补偿费-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来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本人补足,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加本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5.26万元,超过部分由政府用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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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和9.5年失业保险的标准为8.1万元。这部分人员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列入征地成本,个人不需缴费,同时也不再领取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 养老年龄段:

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南京市历年征地安置中一次性货币化安置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不需退回原领取的安置费,政府每月另行发放180元至320元不等的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参加医保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个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2004年4月10日后,进入土地换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养老待遇与原缴费档次挂钩,今年的待遇水平较去年增加10%,最低440元/人·月,最高675元/人·月,参加医保所需费用由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承担,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由政府用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资金进行补贴。

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个人不再领取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无需缴费直接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养老待遇比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参加医保所需费用由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承担,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由政府用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资金进行补贴。

安置补助费和土地 补缴社会保险费 基本生活保障 个人另行补足 政府补贴

补偿费之和(万元) 金额(万元) 个人账户余额(万元) 金额(万元) (万元)

小于5.26 3 5 2 1 2 4 3 4 0 0 5 5.8 3 2 0.8

大于5.26 5.26 5.8 5 0.26 0.54 6 5.5 3 2.26 0.24 6.52 4 4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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