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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练习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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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地甲公司与乙地乙公司在丁地订立买卖一幅字画的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丙地。后来甲公司反悔并电告乙公司自己已将字画卖给他人。乙公司若想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应向何地法院起诉?(A)

A.甲地法院 B.乙地法院 C.丙地法院 D.丁地法院 (2)如果甲公司后来在戊地将字画交给乙公司,乙公司也已经接受。后来因字画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乙公司欲起诉。请问,其应向下列何法院提起诉讼?(AC)

A.甲地法院 B.乙地法院 C.戊地法院 D.丁地法院 2.(1)上海某航运公司所属的客轮“海峡”号在上海驶往大连港途中,在青岛海域被厦门某航运公司的货轮“夏风”号碰撞。“海峡”号被迫驶往青岛港靠岸。“夏风”号没有停留,继续行驶至广州港被扣留。现在上海某航运公司欲就船舶碰撞起诉厦门某航运公司,请问下列哪些地方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BCD)

A.大连 B.青岛 C.广州 D.厦门

(2)如果由于碰撞,“海峡”号上的乘客因此依运输合同请求上海某航运公司赔偿,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些地方法院管辖?(AB) A.上海 B.大连 C.青岛 D.广州 (3)“夏风”号停留在广州港期间因船舶所有权发生纠纷,原告武汉某航运公司主张该船归其所有,因而对厦门某航运公司起诉。经查,该船船籍港为大连。该案应当由哪些地方的法院管辖?(ABC)

A.广州 B.厦门 C.大连 D.武汉 3.(1)北京甲公司与天津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并且约定2002年3月15日,甲公司将向乙公司交付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哈尔滨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持有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石家庄丙公司。丙公司提示承兑被拒绝,丙公司遂依法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公司拒不承担责任,丙提起诉讼。请问下列哪些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BC)

A.北京法院 B.天津法院 C.哈尔滨法院 D.石家庄法院 (2)如果乙公司与丙公司先前约定交付该汇票,后来乙公司没有交付该票据。丙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按约交付汇票。请问下列哪个(些)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B)

A.北京法院 B.天津法院 C.哈尔滨法院 D.石家庄法院 4.(1)原告海淀区苏某诉被告朝阳区赵某借款1万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前申请对赵某放置在西城区的1吨煤进行财产保全,苏某申请财产保全后,就借款纠纷一案其可以向下列哪个(些)法院起诉?(B)

A.海淀区法院 B.朝阳区法院 C.西城区法院

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如果苏某是因购买赵某位于西城区的1吨煤,赵某拒不交付,发生了纠纷而起诉要求赵某交付那吨煤。申请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后,下列哪个(些)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BC)

A.海淀区法院 B.朝阳区法院 C.西城区法院

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5.(1)锦江县、龙口县、华阳县均为南武市的市辖县,属G省。锦江县东方化工厂与龙口县生资公司在华阳县签订了一份化肥购销合同,东方化工厂为出售方,生资公司为购买方,货款总价为15万元,合同约定由东方化工厂将货送至龙口县生资公司。现当事人双方同意以协议的方式约定该合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依照我国法律,他们可以约定哪一些法院管辖?(ABC)

A.锦江县基层人民法院 B.龙口县基层人民法院 C.华阳县基层人民法院 D.G省高级人民法院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锦

江县或华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则双方后来因合同发生的纠纷,东方化工厂诉至法院,则该案由哪个(些)法院管辖?(B)

A.锦江县人民法院 B.龙口县人民法院 C.华阳县人民法院

6.A市戊区张善请邻居郭为帮忙,在A市甲区亿客隆超市第11分点(该超市为坐落于乙区的亿客隆超市集团设立,用的是亿客隆超市集团的营业执照)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开启第三瓶啤酒的时候,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将张善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黎明、严云、刘其的面部也受伤。张善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该啤酒的超市交涉。超市到张家查实,确认该爆炸的啤酒为该超市出售,但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啤酒的质量问题,责任在啤酒厂(该啤酒为丁省丙市戊县黄河啤酒厂生产)。张善花了5000元医疗费,其朋友总共花了3000元医疗费。事情发生1个月后,张善等人准备以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谁可以作为本案原告?(ABC) A.张善 B.黎明 C.严运 D.刘其

(2)谁可以作为本案被告?(BC) A.出售啤酒的超市 B.亿客隆超市集团 C.黄河啤酒厂

D.张善的邻居郭为 (3)哪些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ABCD)

A.A市甲区基层人民法院 B.A市乙区基层人民法院 C.A市戊区基层人民法院

D.丁省丙市戊县基层人民法院

7.1997年7月,青岛某化工厂(以下简称青岛化工厂)与武汉化学制剂厂(以下简称武汉厂)在苏州签订了一份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1999年9月至2000年2月之间由青岛厂用罐装车分3批向武汉厂发送化工原料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9月,青岛厂向武汉化工厂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3天收到该批货款30万元。10月初,市场上该化工厂原料价格上扬,青岛厂不再发货。武汉厂无奈之下,只能高价向别的厂家购买。同年11月底,由于声称厂家过多,此种化学原料价格下跌,青岛厂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武汉厂接货。武汉厂立即通知青岛厂,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青岛厂不同意,强行发货。货到武汉后因无法储存,武汉厂只得将该批化工原料转让给上海某化学品厂,谁知承运货物的武汉某运输厂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伤南京轮船厂正常运行的客轮,货船上部分化工原料泄露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2月初,青岛厂向武汉厂催要货款,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青岛厂起诉武汉厂,要求给付货款,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

A.青岛市有关人民法院 B.武汉市有关人民法院 C.苏州市有关人民法院 D.上海市有关人民法院

(2)如果青岛厂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武汉厂应诉答辩,后在审理过程中武汉厂主张起诉前双方曾以传真方式进行协商,合意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此时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不应作如何处理?(ABD)

A.裁定终结诉讼,由当事人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裁定传真函不是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继续审理

C.由于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又应诉答辩,视为该法院取得管辖权,继续审理

D.裁定驳回起诉

(3)如果武汉厂与武汉某运输公司签有运输合同,现双方就此含义产生了争议,对该争议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B)

A.上海市有关人民法院 B.武汉市有关人民法院 C.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 D.济南市有关人民法院

(4)如果沿江受到化学原料污染的贝类养殖户欲对武汉某运输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应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B)

A.安庆市有关人民法院 B.武汉市有关人民法院 C.重庆市有关人民法院 D.青岛市有关人民法院

8.张某与金某于1999年结婚。2001年9月,张某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A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原告张某(女方)的住址、工作单位和户籍均在B县。被告人金某虽然婚前探亲住在A县父母处,但其工作

单位和户口现在C县,他与张某结婚后安家在B县。因此,A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自己管辖,遂将案件移送至B县人民法院处理。B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家虽安在B县,但被告的单位和户口都在C县,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C县人民法院审理。C县法院接到此案后不久,给B县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后,经两次传金某谈话,认为此案主要事实难以查清,金某本人亦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单位现已迁至D县,因此,特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你院查办。”B县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迁至D县”为由,又将案卷移送至D县人民法院。不久,D县法院又以金某已回B县治病为由,将案件退回B县法院。B县人民法院又以金某一直在A县父母处为由,将案件转至A县人民法院审理。

(1)本案中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是:(B) A.A县人民法院 B.B县人民法院 C.C县人民法院 D.D县人民法院

(2)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表述正确的有:(BD)

A.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为经常居住地 B.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C.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2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D.若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恰逢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案中A、B、C、D、四县人民法院均对案件进行了移送,其中合法的有:(A)

A.A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移送 B.B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移送

C.C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移送 D.D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移送

案例分析

1.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3)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案情: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

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此同时,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问题:

(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

3.案情:原告方某(女)与被告黄某(男)于198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结婚,婚后夫妻生活不协调,经常吵闹。1994年6月,被告黄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押送某劳改农场服刑。原告方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方某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A市兴隆公司采购员与B市北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C市签订了1份买卖刚才的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兴隆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钢材必须与同年10月发货。合同约定,验收地为B市火车站,到站地为A市邻近之县西县,然后由供货方以汽车运至A市,交货地点为A市。一旦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兴隆公司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兴隆公司与北达公司合同协议管辖的内容是否有效?

(2)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 (3)兴隆公司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1.(1)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

(2)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

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不成立。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1)甲县、乙县、丙县的人民法院和A省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不正确。因为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它不能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A省基层人民法院、B省甲、乙、丙县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

3.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定“原告就被告”,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同时,在特定情况下为便于原告起诉,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被告被监禁,无权在其住所地居住,原告不宜向其原住所地法院起诉,也不宜向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而应当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方某应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1)兴隆公司与北达公司合同协议管辖的内容无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兴隆公司与北达公司有权协议上述法院管辖,但其协议管辖的内容却明显违法。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诉法第25条规定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诉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兴隆公司与北达公司协议同时选择了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显然违背了上述要求,只是管辖法院无法确定,显然属于无效协议。

(2)该案的合同履行地为A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但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A市,因而合同履行地为A市。至于合同中出现的验收地、到站地因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3)兴隆公司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B市,合同履行地在A市,故兴隆公司可以选择B市或者A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单项选择

1.以主张某种事实的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为标准来划分,证据可分为(A)

A.本证与反证

B.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C.主要证据与次要证据 D.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2.甲乙之间有一房屋租赁合同,乙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逾期已有半年时间,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交纳租金。出租人因长期不维修房屋,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乙提供了因甲不维修出租房屋而使其受损的证据。此证据在证据法理论上不属于:(A)

A.反证 B.本证

C.直接证据 D.原始证据

3.下列证据中属于法定证据的是:(D) A.直接证据 B.本证 C.反证 D.书证

4.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被侵害的录像带,在诉讼证据中属于(C)

A.书证 B.物证

C.视听资料 D.证人证言

5.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称为(C)

A.书证 B.物证

C.勘验笔录 D.鉴定结论 6.凡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其痕迹的证据,称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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