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民事诉讼法教学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章重点:1.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法
本章难点: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2.民事诉讼法学是专门研究民事诉讼实践和国内外民事诉讼理论的科学。
第一节 民事冲突(纠纷/争议)与民事诉讼
一、 民事冲突(纠纷) (一)民事冲突的概念
社会冲突:按照社会学家的通常解释,是指“各派之间直接的和公开的旨在遏制各自对手并实现自己目的的互动。”
民事冲突:是指平等主题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社会)纠纷。
所谓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各种原因对民事权益状态或民
事权利归属的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民事冲突,有人又称作民事争议或民事纠纷。如婚姻家庭冲突、著作权冲突、荣誉权冲突、债权债务冲突、损害赔偿冲突、合同冲突、海损事故冲突、货物买卖冲突、房屋租赁冲突、山田水利冲突、森林草原所有权归属冲突等等。
形成各种民事冲突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有政治的原因也有经济的原因;有社会环境原因,也有人文个性的原因。
(二)民事冲突主要特点:
1、民事冲突主体的平等性。无论是公民之间或是法人之间
产生的冲突,也无论是中、外公民或是中、外法人之间出现的矛盾,冲突主体始终置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相互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上下隶属关系,在法律法规面前并无高低贵贱之分。
2、民事冲突内容的特定性。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冲突,从质上说尚未激化为刑事犯罪,从度上说并非是无益之争而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这种权利义务之争可以高度概括为财产权利义务之争和人身权利义务之争。
3、民事冲突的可处分性。民事冲突主体的平等性和内容的特定性,决定了主体对内容的可处分性。基于不同的理由,主体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让渡权利。
4、民事冲突的可处理性。既然是民事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义务之争,主体又享有处分的权能,因此,任何民事冲突都可以采用和平的方法处置,实践证明它们是可以平息和解决的。
5、它以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
二、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解决民事冲突的途径)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有效地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一整套制度。
在我国,解决民事冲突的方式有下列五种: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当事人是民事冲突的主体,根据国家法律,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皆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 (二)(三)调解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调解所处理的民间纠纷,包括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并且这些纠纷不属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的专属管辖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调解时,无权使用任何强制性手段,其调解协议也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只能依靠纠纷主体的自觉履行。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的前置程序,纠纷主体可以不经人民调解而直接起诉;纠纷主体不服人民调解协议的,也可以起诉。
2、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的调解。
比如,劳动争议发生后,纠纷主体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再如,消费者争议发生后。纠纷主体可以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不是严格的行政机关,不具有司法或准司法功能。消费者协会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自愿原则和不得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
3、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属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附带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调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违反该条例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等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调解有关土地权属的争议,等。在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并不能以行政强制力强制纠纷解决,而是以中立第三者身份解决纠纷;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提起诉讼。
调解的主要特性 (1)第三者的中立性 (2)纠纷主体的合意性 (3)非严格的规范性
(四)仲裁委员会仲裁。
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冲突双方当事人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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