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
建设单位(印章): 设计单位(印章): 编号: 地上/地下楼 号 层 数 合计 / / / / / / / / / / / / 地上 面积 地下 面积 等大于十层部分 总建筑面积 十层以下部分(不含十层) (埋深≥3米) 十层以下部分(不含十层) (埋深<3米) 单建部分 人防面积合 计 对应总面积 标准层面积 总面积 最大投影面积 人防面积 总面积 最大投影面积 人防面积 总面积 人防面积 说明: 1、 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 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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