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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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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皖农财[2006]5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13 【实施日期】2006.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皖农财〔2006〕52号)

各市、县(市、区)农委、财政局:

为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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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省财政安排资金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产品和相同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经济参与、民主管理的原则,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联合起来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资金是指省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由省农业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预算、拨付,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农业委员会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的评审、立项工作由省农业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进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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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审核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逐

级申报。各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条件组织指导本地区合作经济组织申报。

第六条 申报建设项目的合作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满一年以上。成员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成员人数100个以上。

(二)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产权明晰,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

(三)专业服务网络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对具有统一的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的优先考虑。 (四)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具有板块经济特色,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对具有经济实体和种养基地或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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