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指南》的通
知
【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 【发文字号】苏教外[2014]4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9.22 【实施日期】2014.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指南》的通知
(苏教外[2014]41号)
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大力推进我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现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指南 2.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材料清单
江苏省教育厅 2014年9月22日
1 / 4
附件1
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指南
一、申报原则和条件 (一)申报原则
1.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及其实施办法、其他相关文件等各项条款,体现公益性的原则。
2. 应突出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导向,注重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消化、吸收、融合、创新和推广。
3. 应准确把握办学主导权,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能够抵御可能的风险,维护正常教育秩序。
4. 应促进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提升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二)申报条件
1. 新设立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大学的条件。中方原则上为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外方为世界一流大学;合作举办本科及以上层次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须内设两个以上学科的至少6个专业;办学主体实施全境内教学,颁发中外双方学位;双方或(和)第三方提供足够的建设和运营资金。
2. 新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条件。中方原则上为985工程、211工程等重点建设高校,外方原则上应为世界排名前200位的大学或学科专业排名世界前100位的高校;合作举办本科或研究生层次的二级学院,须内设至少4个专业;办学主体实施全境内教学,颁发中外双方学位;中方或(和)第三方提供足够的专用教学设施条 2 / 4
件,办学规模不超过2000人。
3. 新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条件。外方须为同层次具有相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高校;合作举办学历或学位教育项目,以境内教学为主。选择跨国分段教学模式的,在国内教学时间应不少于培养周期的三分之二,高职高专不少于2年、本科不少于3年、研究生不少于1.5年;颁发中外双方学位、文凭或只颁发一方学位、文凭;在境内中方提供教学设施条件,办学规模适宜(每个项目年招生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4. 新设立中外合作非学历课程培训项目的条件。中方高校与外方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为本校在籍学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职业技能课程项目,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以境内教学为主,外方颁发国际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范围
1. 鼓励探索与世界一流大学合作设立中外合作高水平大学。鼓励发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鼓励高校选择优势学科和重点发展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创建一批品牌专业和示范课程。鼓励高职院校专业课程与“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证书”衔接。
2. 鼓励在国家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大力支持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软件和服务外包、节能环保、物联网等我省新兴产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3. 严格控制商科、管理、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新闻传播等国家控制布点学科(专业)重复合作办学。严格控制新增只颁发外方专科或本科文凭(学士学位)的合作项目。严格控制同一外方教育机构在境内举办多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同一外方机构在我省的合作院校不超过2所,且合作专业不重复。严格控制中方教育机构相近专业分别与外方教育机构举办多个合作办学项目,中方1个专业只能与1个外方开展合作。 二、申报内容要点 3 / 4
(一)基本要点
1. 办学思路。借鉴国外高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经验,立足于引进世界一流大学、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学科专业的院校,或引进的优质教育资
4 / 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