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出口退税情况
分析通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2006]21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8.07 【实施日期】2006.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出口退税情况分析通报工作制度(试
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214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出口退税情况分析通报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季报表(略) 2.重点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情况表(略) 3.全省出口退(免)税计划使用及预测情况表(略) 1 / 2
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货源地统计表(略)
5.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当年申报退税进度情况分析表(略)
二○○六年八月七日
江西省国税系统出口退税情况分析通报工作制度(试行)
为及时全面掌握全省出口退税工作运行情况,充分运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及相关外部数据信息,加大出口退税政策宣传力度,服务领导科学决策,特制定出口退税情况分析通报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出口退税情况分析通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真实原则。要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综合征管软件、金税工程等系统,以及海关、外管等相关部门取得真实的数据,客观真实地反应情况和问题。
(二)科学分析原则。要通过科学分析出口退税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把握工作规律,增强工作预见性,夯实出口退税管理基础,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分级通报原则。各设区市国税局对本辖区内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情况,省局对全省出口退税情况,分别进行分析、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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