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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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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二)决定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三)决定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四)决定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五)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无记名投票表决人事任免议案时,应首先确定会议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计票人可以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人员担任,由会议主持人提名,会议通过。表决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填写表决结果报告单。

表决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表决结果由监票人当场报告,人事任免决定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永康市组织宪法宣誓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十二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职务,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之前,不得对外公布,不得行使其提请任命的职务和职权;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后,必须及时到职;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免职之前,不得调离或擅自离职。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行政处分决定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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