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商行为
? 本章内容结构简图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
一、商行为的概念
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特征
(1)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2)商行为能够引起商事主体预期的法律后果。 (3)商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4)商行为具有自主性
(5)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商事交易的特点:
(1)风险和风险防范紧密相联
(2)保密性与公开性共存——经营与经营的手段、方法以及经验密切相关(保密性);信息披露、登记制度等(让对方当事人知晓,公开性)
(3)注重商事效率——定型化、格式化、证券化(票据、提单)、投资的股票化等。
二、商行为的性质(了解)
商行为就其性质而言,究竟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抑或二者的混合,存在争议。目前学界有两种观点。
三、商行为的立法规制(了解) 四、商行为的分类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依据行为的客观性质和对行为是否有条件的要求,商行为可以分为绝对商行为、相对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依行为的客观性质,并由商法规定的行为。 《日本商法典》规定的四种绝对商行为有:一,投机买入并卖出;二,投机卖出并买入;三,交易所中的交易;四,商业证券的行为。 相对商行为:指依商法规定,营业上的反复 持续行为。 一,相对商行为的主体为商人。二,行为采取营业形式,故又称营业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指商事主体为了自身的基本营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 一,主体须为商人。二,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营业。 完全商行为和推定商行为 & 一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 分类标准:依据适用商法的情况不同 完全商行为:依照商法的规定或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 推定商行为:不能直接依照商法的规定或列举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即准用商法有关商行为规范的行为。 分类标准:行为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为商行为的,为一方商行为 当事人双方为商行为的,为双方商行为 上述区分的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的不同
第二节 商行为分则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一、 商事合同
商事合同是确定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法律形式,它是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基于
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协议。 1.当事人至少一方为商人 2.以营利为缔约目
3.属于双务、有偿合同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二、 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定的区域或处所代替被代理人同相对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商行为。商事代理起源于民事代理,是对民事代理的革新与发展。 1.商事代理权来源于本人的委托 2.代理人须为依法成立的代理商 3.商事代理具有营利性
4.商事代理既可显名,又可隐名
二、 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商事代理人 的权利 商事代理人 的义务 一,佣金或者报酬请求权 二,合理费用或损失补偿请求权 一,代理人对委托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二,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代理担保模式责任 1、无权代理行为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后,代理人不对第三人承担任何责任。
2、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予追认或视为拒绝追认时,在此情形下,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是未获得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的,不追认尽管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法律也不给予保护,此乃咎由自取。
3、但如果第三人对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并不知情,在本人拒绝追认并且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时,该善意的第三人就非常被动,并有可能造成损失,此时法律责令由引起这一交易的无权代理人向无辜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此即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三、 商事保证 商事保证,既包括保证人对因商事行为产生的债务进行保证情形,也包括保证行为本身属于商事行为的情形。其与民事保证至少有以下四点不同: 商事保证的独立性 商事保证是单独行为 商事保证的要式性
商事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
三、 商事保证之信息披露保证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保证指,信息公开义务人以外的特定主体,必须依法明示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信息披露保证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第一,信息披露保证是法定保证。
首先,信息披露保证不是基于保证人与义务人的缔约设立。 其次,信息披露保证不是基于保证人与投资者的约定设立。
第二,信息披露保证不同于一般民事保证。 首先,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其次,保证对象的特殊性。 再次,责任范围的特殊性。 最后,保证期限的特殊性。
第三,信息披露保证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 责任的性质
责任承担的对象、 “连带”的双重含义
四、 商事留置
商事留置,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将商事留置权视为发生在企业之间的留置权。 商事留置的构成要件:
1、被担保债权的产生——商人间的双方商行为
2、商事留置标的物的范围——应为债务人所有,范围规定不一 3、占有取得的形成——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商业行为 商事留置与民事留置的总体区别在于,后者基于衡平原则,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个别关联性;前者则基于上市交易的快捷和安全要求,仅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一般关联性。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1、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人或商人的筹办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2、内容
(1)绝对登记事项:商号、商人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权限、分支机构、所有权人、财产责任等。 (2)相对登记事项:
注意:一旦将其进行登记,就具有了绝对的登记事项的性质,对该事项变更或注销时,必须履行变更或注销手续。 3、特征(就其性质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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