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对其所属仓库、罐区进行管理,落实本部门仓库、罐区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科对仓库、罐区的安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安全生产科负责组织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4 控制程序 组织管理
4.1.1新建、改建、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储罐区设计按《石油化工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储存易燃物品库房罐区地面,应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罐区应当根据防雷需要装置避雷设施。
4.1.2仓库、罐区必须和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
4.1.3仓库、罐区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储存管理
4.2.1库房、罐区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极限。
4.2.2 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2.3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按照《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2.4 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可入库或归垛。
4.2.5 库房、罐区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在库房罐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4.2.6 库区和罐区要经常保持清洁。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4.2.7 库房、罐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并备有适当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布置在明显和便于使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采取防冻措施。
明火管理
仓库、罐区内严禁吸烟、用火。特殊情况需动火时应办理动火证。 仓库、罐区安装电气设施,应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仓库、罐区内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电气照明设备;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等电气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1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控制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 3 术语
职业病:从业人员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疾病。
危害因素:能对人造成死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有害因素: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防护措施:为避免从业人员在作业时身体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个人防护用品:为使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同义词:劳动防护用品。
4 职责
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职业健康管理。
安全生产科是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
综合科负责办理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
工会监督职业健康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收集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信息,向安全领导小组提出有关职业健康的合理建议。
财务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治费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费用的落实。
5 控制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的学习和贯彻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分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生理性、环境性职业危害因素。安全生产科按上述五类对公司工作环境中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定期更新。
职业危害的防护
5.3.1在公司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代替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熟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
5.3.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5.3.3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投产试运行一月后还要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3.4安全生产科负责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分级管理。
5.3.5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包括: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的检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后验收的监测等。
5.3.6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3.7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或设备装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
5.4.1公司每两年安排一次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公司财务科负责落实。
5.4.2公司和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等。
5.4.3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须组织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检查费用由公司财务科负责落实。
5.4.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诊断;其费用由公司财务科负责落实。
1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明确相关部门在劳动防护用品采用标准、采购、保管、发放过程中的职责,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发放。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在采用标准、采购、保管、发放流程中的相关责任部门。
3 职责
生产副总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拟定公司劳动防护管理的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科负责执行国家及公司劳动防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按规定核批劳动防护用品,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
综合科负责按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交保管员负责保管、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4 控制程序
安全生产科拟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按实际及时做出调整。 综合科负责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公用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经常检查。
安全生产科负责建立劳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保管员负责按安全生产科核批的劳防用品种类、数量正确发放;负责保管公司未发放的劳防用品。
15、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493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处理各类事故,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各部门进行各类事故的监督管理、报送、档案管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3 职责
生产副总负责各类事故的管理,重大事故由总经理主持。
相关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安全生产科负责对本公司存在的隐患进行登记,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并负责对隐患整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4 控制程序 事故分类
4.1.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4.1.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输送设备、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的,为设备事故。
4.1.3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原料或产品因保管不当,包装不良而变质等,为质量事故。
4.1.4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运输事故。
4.1.5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
4.1.6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4.1.7公司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受到损伤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者,为伤亡事故。
4.1.8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巳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幸被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
4.2.1特别重大伤亡事故: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2重大伤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5重伤事故:只有重伤没有有死亡的事故。
4.2.6轻伤事故: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4.2.7非伤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或设备损坏的事故。
管理分工
4.3.1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救援程序,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2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爆炸事故和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科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综合科负责管理。未遂事故由相应部门负责管理。
4.3.3发生事故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事故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科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以便汇总和存档。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七天。
4.3.4对特大和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公司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事故调查小组编制调查报告书,并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
事故报告
4.4.1事故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或个人;
b.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事故报告单位。 4.4.2 内部报告程序
a.发生重伤、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重大事故时,由相关人员立即或逐级报告总经理、生产副总,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等。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b.轻伤事故的发生,由现场相关人员报告主管部门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在三天内写出事故报告,同时报告安全生产科。安全生产科根据事故报告内容作出处理意见,报生产副总审批。
c.非伤亡事故由现场相关人员报部门领导,同时报安全生产科,在24小时内写出安全事故报告书。安全生产科根据报告内容作出处理意见,报生产副总审批。
4.4.3外部报告程序
a.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工会等部门;公司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
b.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公司主管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c.未遂事故的发生按照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公司内部报告程序进行上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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