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政法大学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实践和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学管理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和《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档案是指在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实践和教学质量评估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等。
第三条 教学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真实记录,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教学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学校档案馆负责教学档案的接收、分类、整理、登记和提供利用。
第五条 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是整个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教学档案管理制度,将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及日常工作计划,纳入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范围。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应明确本单位教学档案的责任人,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档案员,定期收集教学档案,按规定归档和移交。
第七条 学校实行教学、教学管理工作与教学档案工作的“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教学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教学档案工作。
第八条 教学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的文件。 (二)学校制定的有关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的文件。
(三)各种教学工作会议的文件、记录、总结等文字、音像材料。 (四)全程培养方案、教学执行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改革方案、课堂安排表、课程教学进度表、典型教案等教学方面的材料。
(五)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中有关论证、申报、审批材料。
(六)有关招生及学籍管理文件材料。 (七)有关教师业务档案材料。
(八)学校、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九)教材建设、使用与管理的有关材料。 (十)理论教学课程考核的相关材料。 (十一)有关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相关材料。 (十二)有关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评估的材料。 (十三)有关教学研究立项及获奖情况材料。 (十四)教师和学生参加各类教学竞赛的材料。 (十五)学生运动会的各种材料。
(十六)各类在校学生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发放名册。 (十七)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的材料。
(十八)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教学管理方面的材料。 (十九)其他与教学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各类教学档案按照《政法大学档案归档范围、类目设置和保管期限实施办法》(大档字〔2002〕3号)的要求归档。
第十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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