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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动管理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2 2:34:0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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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煤矿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四条 除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职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煤矿。

对知悉煤矿商业秘密的职工,煤矿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煤矿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职工给煤矿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职工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未提交辞职报告,或者应当提前30日辞职报告,而在提交辞职报告后未满30日景离职的,属于自动离职。职工自动离职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煤矿将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追究职工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对职工违约责任的设定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条情形。 违约金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劳动合同、其他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数额确定。基于培训协议所设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总额。 损失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煤矿录用职工所支付的费用;

(二)煤矿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但职工与煤矿就伤残补偿(助)或者保障等待遇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煤矿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工。 第二十九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煤矿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条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福利待遇。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三十一条 煤矿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职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煤矿根据生产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职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区队长、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区队长、主管批准;职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未经批准擅自加班加点的,不予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三十四条 职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在保证生产稳定的前题下实行轮流休息制度,每周休息2天; (二)休假日: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三十五条 职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2天;

(三)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煤矿矿长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四)产假: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五)探亲假:在煤矿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给予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三十六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 煤矿实行结构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的工资标准、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煤矿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当月工资于次月3日前支付。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涉及到工资统计计算困难需要延迟支付的,与职工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煤矿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煤矿在支付工资时制订工资支付表,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支付表上签名盖章。职工委托他人领取的,受委托人应提交职工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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