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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动管理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2 14:45:2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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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职工的工资不低于威远县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职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职工的正常日工资=工资÷21.75,小时工资=工资÷(21.75×8)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四十二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工作日加点,支付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支付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四十三条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煤矿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未经煤矿安排而职工自行加班的,煤矿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十四条 职工因公受伤医疗期内伤假工资不低于威远县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十五条 职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因私事请假,煤矿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煤矿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一)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扣除依法赔偿给煤矿的费用;

(五)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煤矿处理的经济性制裁; (六)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七)依法制定的煤矿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八)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九)职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四十七条 煤矿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四十八条 煤矿依照法律法规和威远县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煤矿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四十九条 煤矿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条 煤矿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十一条 煤矿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区队长(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安全副矿长)对全煤矿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五十二条 煤矿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煤矿录用未成年工的,按规定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五十三条 考勤规定:

(一)职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必须自己报到(登记),不得委托他人报到(登记)或代替他人报到(登记);

(三)因公外出、漏报、错报等特殊原因未能报到(登记)的,必须由本部门区队长或主管签字(证明)方能有效;

(四)因事、因病必须向部门区队长或主管请假,部门区队长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部门区队长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职工可以向煤矿分管副矿长反映。职工不得无故旷工;

(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七)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天论处; (六)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四条 辞职规定:

(一)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30日向部门区队长或主管提交《辞职申请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书面通知;部门区队长或主管拒绝接收《辞职申请书》的,可向分管副矿长投诉,并直接向分管副矿长提交《辞职申请书》;

(二)部门区队长或主管接收《辞职申请书》后,递交煤矿副矿长或主管审批。辞职获准后,凭后勤科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三)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部门区队长或主管故意刁难的,可向分管副矿长或矿长提出申诉。

第五十五条 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井下,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和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煤矿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煤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煤矿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煤矿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煤矿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煤矿,维护煤矿形象,敢于同有损煤矿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煤矿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煤矿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安全守则:

(一)职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各项工艺指标;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二)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三)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区队长报告;

(五)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六)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七)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八)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九)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十)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十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煤矿;

(十二)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为增强职工的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煤矿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五十七条 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煤矿,服从安排,足为其他职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五十八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加薪或发奖金的奖励:

(一)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办法,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对煤矿贡献较大的;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对煤矿贡献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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