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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其对策 - 兼论建立地上权和永佃权的必要性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5 6:15:1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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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理解,中国的地上权应当涵盖以下三种权利的内容: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是纯粹的地上权的性质,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都是为建筑或者造林,都是地上权的性质;二是宅基地使用权,公民经过批准,获得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享有的就是宅基地使用权,它的性质完全是地上权;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用于种植林木造林等的内容的权利,将由于耕作畜牧的承包经营权从中分开。这些权利,都是以在国家或集体的土地上建筑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培植林木,并取得该地上物的所有权为特征,都属于地上权。用地上权一以贯之,使相同的权利归并到一起,使立法更为明确、更为简洁,且与国际立法习惯相一致,更便于执行和进行经济交往。在立法的策略上,可以先对地上权的总的原则、权利义务关系等作出规定,然后就各种具体的地上权再作详细的规定。立法做出这样规定,就再也不会出现黄振煌案的区分不清地上权和永佃权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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