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
图备案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节能
【发文字号】渝建[2013]47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22 【实施日期】2013.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
(渝建[2013]4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企业:
节能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建筑品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维护建筑节能设计审批的严肃性,确保节能设计质量,结合当前行业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节能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工程前期的节能设计管理,避免施工过程中进行节能重大设计变更 1 / 2
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节能设计,将其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综合考虑,在工程初步设计阶
段,应根据项目定位,向设计单位明确节能设计的相关需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节能设计标准。应避免行政审批后进行节能设计变更,影响工程进度,增加社会成本。
设计单位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及建设单位需求,按照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在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节能效果、节能材料的经济性与耐久性、施工难易等各方面因素,精心开展节能设计,并对设计标准及其合理性、经济性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加强对节能设计的审查,据此指导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设计方案一经审定,不得同意其随意变更,以切实维护行政审批的严肃性,降低行政成本。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认真开展节能设计审查,以对建设单位负责的态度,提出合理化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规范节能重大设计变更备案管理
已批准设计的建筑工程,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节能设计变更,若因政策调整、技术规范调整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进行节能设计重大变更的(包括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方式、改变墙体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保温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外门窗、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改变采暖及空调系统方案、公共建筑改变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其它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行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与原设计单位、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设计和审查工作。
(二)设计单位根据相关政策依据与技术规范依据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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