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劳动保护制度
1,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本企业的劳动保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本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由企业办公室部门管理,生产车间负责监察和业务指导。
3, 本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劳动保护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具体内容如下: (1) 企业的领导者对劳动保护工作应全面负责,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实行的各种操作规程制度,必须有劳动保护的内容。
(2) 企业主管部门任用车间主任进行安全监督,企业的车间、班组应由车间主任兼职安全员。协助办公室领导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3) 办公室作为安全管理机构要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组织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完善本劳动保护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4)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生产人员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的使用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及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有权先停止作业,
再报告领导处理。
(5)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6) 有易燃、易爆和尘毒危害作业的作业时,应对易燃、易爆品进行监督生产,严谨烟火并保证通风的环境下进行。对尘毒危害做好防护(防尘口罩)后进行施工作业,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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