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被征
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7]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3.17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
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就业培训
(一)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的,用人单位可以按 1 / 2
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
保险费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安置性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扶持。 (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灵活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岗位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三)实现跨区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跨区就业岗位补贴。
(四)各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切实加大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对就业存在困难的,要及时纳入区级就业困难对象范围,通过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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