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
(b)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
(c)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一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d)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且每次检验不得少于3个点。
(五)区域验证
1)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采用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2)在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应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2)工作面每推进10~50m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3)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4)煤巷掘进工作面应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3)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 4)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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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程序与要求
1)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施工、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等均由各矿井专业防突队伍执行。
2)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3)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1)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2)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2.石门揭煤工作面
(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2)石门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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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编制石门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前进行。
(4)石门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为2m。
(5)当石门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6)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个钻孔,测定瓦斯解吸指标△h2值。
(7)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可采取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金属骨架等措施。
(8)石门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检验孔数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
3.煤巷掘进工作面
(1)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进行预测,未进行预测,不允许作业。
(2)工作面预测时,至少打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和钻屑量。钻孔应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处。
(3)当预测值超过突出临界值或最大钻屑量大于5.4L/m时,必须按照该工作面的防突《设计》或《措施》施工钻孔进行排放或抽放,预抽或排放钻孔孔数、孔底间距等,应根据钻孔的有效预抽或排放半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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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超前排放最小控制距离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煤层上帮7m、下帮5m。 (4)实施防突措施后,煤巷掘进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措施超前距为5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不小于7m。
(5)效检孔应不少于3个,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并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
(6)效果检验指标必须是△h2小于临界值指标和最大钻屑量不大于5.4L/m,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还需实施防突措施,直至效果检验符合要求方可按排掘进施工。
4、采煤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预测,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
(2)实施防突措施后,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措施超前距为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不小于5m。
(3)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并且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检验孔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5.安全防护设施
(1)每一采区、每一区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硐室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至少应能满足15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并设有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安设供水管、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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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3)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灾硐室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不得小于100m。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min。
(4)压风自救装置安装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保障措施
1、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2、采、掘工作面安排规定
1)每一采区、每一区段至少要布置一条煤层顶(底)板岩巷,以利于实施区域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等工作。
2)矿井通风系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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