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0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 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 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 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本条主要规定了图书馆中的立体书库、仓储中心的立体 仓库、大型停车场的立体车库等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起局部分隔、存储等作用的书架层、货架层或可升降的立体 钢结构停车层均不属于结构层,故该部分分层不计算建筑面 积。
3.0.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
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0.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
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
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凸 ( 飘) 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 1/2 面积。
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 ( 挑廊)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有围护设施 ( 或柱) 的檐廊,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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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围护设施 ( 或柱) 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
3.0.14
檐廊见图 6。
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0.15
门斗见图 7。
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 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1/2 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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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 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面积。
2.10m 1/2 计算建筑
雨篷分为有柱雨篷和无柱雨篷。有柱雨篷,没有出挑宽 度的限制,也不受跨越层数的限制,均计算建筑面积。无柱 雨篷,其结构板不能跨层,并受出挑宽度的限制,设计出挑 宽度大于或等于 2.10m 时才计算建筑面积。出挑宽度,系指 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弧形或异形时, 取最大宽度。
3.0.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 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
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 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部位,
1.20m 及以上至 2.10m 以下的部
位,应计算 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 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05 条文中
仅对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本次修订后的条 文对于向内、向外倾斜均适用。在划分高度上,本条使用的 是结构净高,与其他正常平楼层按层高划分不同,但与斜屋 面的划分原则一致。 由于目前很多建筑设计追求新、 奇、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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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型越来越复杂,很多时候根本无法明确区分什么是围护结 构、什么是屋顶,因此对于斜围护结构与斜屋顶采用相同的 计算规则,即只要外壳倾斜,就按结构净高划段,分别计算 建筑面积。
斜围护结构见图 8。
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 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 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算 1/2 面积。
建筑物的楼梯间层数按建筑物的层数计算。有顶盖的采 光井包括建筑物中的采光井和地下室采光井。
2.10m及
2.10m以下的,应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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