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村镇供水经营活动,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X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和《X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工程运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镇供水工程是指为镇、村提供生活用水为主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二章 工程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县范围内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镇水务站及其镇、村供水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镇、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晰产权,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
第六条由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县水务局负责业务指导,辖区供水站和受益单位行使管理权。
集镇供水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管理。跨镇、跨村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相关镇、村(或成立供水站)负责运
行管理。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负责运行
管理。水窖(旱井、水窖)等单户工程由用户自行管理。 单村、单户供水工程管理接受镇水务站监督和指导。 由县城供水扩网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工程验收后移交县自来水公司(辖区水厂)管理。
第七条 社会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原则上由投资人进行管理,接受县水务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对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和泵房等设施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的工程保护标志。
第九条 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 开沟挖渠、挖沙取土; (三) 打桩、顶进作业;
(四) 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十条 其他建设项目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赔偿、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村镇供水工程实行资质管理和特许经营。供水单位在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设定岗位配备人员并培训上岗。
第三章 运行管护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水质监测、安全生产等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工作,检验项目和频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县水务局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县水务局和用水户。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停水,供水单位应当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县水务局。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或者制定供水用水公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做到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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