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微信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微信银行管理,规范基于微信公众平台开展的营销推广、金融交易及客户服务等宣传服务行为,提升全行在社交金融领域的服务品质,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农业银行品牌及对外新闻宣传管理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信银行是指中国农业银行依托腾讯微信公众服务平台,为广大客户提供品牌与业务的营销宣传、支付结算的金融交易、直接交互的客户关怀等多样化服务平台。根据微信公众平台的属性,微信银行有微信银行(服务号)与微信银行(订阅号)两种形式。
第三条 微信银行按照“规范管理”、“明确定位”、“协同推动”的原则统一管理,微信银行须在总行电子银行部/网络金融部的统一规划下开展。
第四条 微信银行整体形象应遵循我行品牌整体形象规划,符合企业传播规范。微信银行形象识别包括头像、名称、服务页面UI设计,需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应用视觉识别系统(2014版)相关规定。
第五条 除现有“中国农业银行”、“农业银行信用卡”及“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微信银行(服务号)外,任何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以中国农业银行的名义申请微信银行(服务号)。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可以申请微信银行(订阅号),二级分行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得申请微信银行(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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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分行所申请微信银行(订阅号)的命名统一为“中国农业银行XX分行”。员工个人不得以中国农业银行名义申请微信公众号,即员工申请的微信账号不得含有但不限于“中国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农行”、“ABC”、“95599”等字样。 第七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网络金融部对申请微信银行进行审批管理。各级机构注册微信银行需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总行电子银行部/网络金融部递交《中国农业银行微信银行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经审批同意后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微信账号的官方认证。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各级机构包括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和营业网点。
第二章 职责管理
第九条 总行企业文化部是微信银行新闻类信息和品牌形象(VI)的管理部室,负责审核总行本部微信银行(服务号)与微信银行(订阅号)的新闻类信息及形象设计。
分行办公室负责审核所在分行微信银行(订阅号)的新闻信息及形象设计。
第十条 总分行电子银行/网络金融业务管理部门是微信银行的管理部门。
总行电子银行部/网络金融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全行微信银行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微信银行的框架设计、功能布局及日常维护等。 (三)负责微信银行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发布等。 (四)负责审批总行和分行微信银行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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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开展基于微信银行的营销宣传、金融交易及客户服务。
分行电子银行/网络金融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分行微信银行的建设规划。
(二)负责分行微信银行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发布等。 (三)负责开展基于微信银行的营销宣传、金融交易及客户服务。
第十一条 总分行科技与产品管理部门、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是微信银行的技术支持部门。
(一)总行科技与产品管理局负责统筹微信银行各项技术工作,建立微信银行统一的技术规范与技术框架,包括技术互联相关测试账号申请、接口申请等工作。
分行科技与产品管理部门负责分行微信银行各项技术开发及维护工作。
(二)总行软件开发中心负责总行微信银行的技术开发和维护,以及总分行微信银行的平台对接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二条 运营中心负责通过我行微信号开展智能和人工客服等客户服务工作。
第三章 金融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微信银行提供的金融交易服务类型为客户最常用且适合手机端办理的业务,服务流程以安全、快捷为指导理念,以打造良好的客户体验为根本目标。
第十四条 借记卡及准贷记卡金融交易业务办理采用页面跳转模式,不得通过微信对话框等可能泄露客户关键信息的模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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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账户关联规定:
(一)仅可绑定农业银行卡账户,包括:借记卡、准贷记卡及贷记卡。
(二)不限制绑定银行卡的数量。
(三)绑定账户需填写账号及相关验证信息,解绑账户不需要验证信息。
第十六条 微信银行金融交易功能原则上只在“中国农业银行”及“农业银行信用卡”微信银行(服务号)上开发建设。
第四章 分行特色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微信银行分行特色业务(以下简称“分行特色业务”)是指在总行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由分行根据当地市场或客户需求提出创意并自主研发,向当地客户提供的金融交易、增值服务等。
第十八条 在总行微信银行平台上开发应用分行特色业务需报经总行审批,服务界面设计遵守总行相关规范。分行特色业务的技术开发工作由分行负责,由总行提供的接口接入。
第十九条 分行电子银行/网络金融业务管理部门协助分行科技部门实施分行特色业务技术开发,组织业务验收测试,完成测试报告并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
第五章 营销宣传管理
第二十条 微信银行营销活动和信息发布统一出口为总分行电子银行/网络金融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微信银行所发布的内容应维护我行声誉,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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