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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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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惠府[2016]149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3 【实施日期】2016.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府〔2016〕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业经十一届1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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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发挥户外广告在市场经济和美化城市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惠州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惠州市区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四条 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及其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惠州市区范围内(除市区中心区以外公路两旁)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设置申请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中心区以外公路两旁户外广告设置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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