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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工作通则(修订)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30 4:55:34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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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工作通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规范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市级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市级学会要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南京的经济建设和科技、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市级学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市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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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地方科技政策、法规、科技发展战略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九)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仲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举办科技展览。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 成立、变更、退出

第一节 成 立

第五条 市科协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成立市级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学术性或科普性的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向市科协申请成立的市级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业务属于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其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二)主要发起者应在本地区相关领域有一定建树和影响,并具有代表性;

(三)在相关领域有稳定而广泛且跨多个机构的专家学者群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四)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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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固定的住所及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七)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市级学会相同或相似; (八)一般应有挂靠单位。

第七条 新组建的学会拟加入市科协,按下列程序筹备成立: (一)向市科协提出组建学会的筹备申请; (二)报市科协常委会批准; (三)向民政部门申请筹备成立; (四)筹备及召开代表大会;

(五)向市科协报批理事会人员组成及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任职人选;

(六)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自民政部门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会议筹备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市科协相关职能部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二节 变 更

第九条 市级学会变更名称,需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后向市科协提出申请;市级学会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等事项,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向南京市科协提出申请。上述变更事项经市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退 出

第十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南京市科协并解除业务主管关系:

(一) 市级学会有退出市科协的意愿,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市科协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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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能遵守《细则》,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在市科协指导下限期整改,如按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劝其退出。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市科协强制其退出。

第十一条 市级学会退出市科协,由常务委员会审批。市级学会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符合会员条件,承认市级学会章程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核批准成为市级学会会员。

第十三条 市级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十五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在南京地区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有条件的市级学会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吸收学生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南京地区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十六条 对本学科、本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的称号。

第十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学会的活动;

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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