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件材料的尺寸规格
文件材料的尺寸规格为A4幅面(297mm×210mm)。 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国家标准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并使标题栏露在外面。
(三)文件材料的整理
文件材料整理时要去掉金属物,小于标准尺寸规格的进行托裱,可将几张文件同时托裱在标准尺寸规格的白纸上,文件右边与白纸右边靠齐,托裱时使用化学浆糊。 (四)文件材料的排列
竣工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织案卷。 (五)文件材料的编目
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案卷内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应采用80g以上白色书写纸并按要求填写。 (六)文件材料的装订 文字材料采用不装订形式。 (七)文件材料的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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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具采用卷盒形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统一卷盒。 卷盒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第三章 工程文件归档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材料。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第十三条 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城市建设工程文件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报送的纸质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二)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竣工文件材料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计算机输出文字处理和图件应使用激光打印机。
(五)竣工文件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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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报送的竣工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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