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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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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3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9 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0年4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顺利开展深圳市律师(下称“律协”)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据《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研究、探索及拓展需求,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 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和交流,指导律师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 律协理事会委托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专门委员会(下称“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律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上级律协备案。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 设立专业委员会旨在发动会员积极参与研究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深圳律师的整体实力,同时,要积极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进律师业务创新,推动深圳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

(二)开展业务工作调研,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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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司法活动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

(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放,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七)在律协的指导与监督下,与境外和港澳台律师开展交流与合作,并就出国人员考察、培训事项向律协提供推荐意见;

(八)就疑难案件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九)就律师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专业职称评定等事项向律协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十)完成律协及上级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及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会员报名或本专业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报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审核后,由专业委员会创立大会或专业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

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名,不多于30名。如因业务领域需要,使得部分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10名或多于30名时,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报经理事会批准。

较大的专业委员会经委员会批准可以下设专业小组。

第九条 新设立专业委员会,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提出,有超过10名以上的会员报名参加的,经律协理事会批准,可以设立。

新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及主任侯选人,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决定。新设专业委员会若属于新型或新兴律师业务领域的,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资格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资格条件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根据新设专业委员会的具体情况提出方案,由律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担任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作为执业律师连续执业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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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科以上学历,理论功底扎实,业务经验丰富,且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具较高的知名度;

(三)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代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发表过较高质量的专业文章;

(四)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探索与研究。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议;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享有提名权; (五)对撤销本专业委员资格享有建议权; (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按时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活动的,应事先书面请假;

(四)每年向各自专业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

(五)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通知律协秘书处业务部和本委员会主任;

(六)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七)服从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和律协秘书处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八)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不得损害专业委员会的声誉; (十)遵守有关专业委员会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或者调离深圳市执业的,或者未进行律师执业注册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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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任为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委员会委员资格。 律协会员只能加入一个专业委员会。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超过3名时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有权从中择优选择3名;超过50名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5名,超过5名时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有权从中择优选择5名。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二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本届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会活动累计三次请假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处分的; (四)不完成或经催告后不能按时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五)假借专业委员会名义或利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谋取私利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专业委员会规则行为的。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同一律师事务所人员担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不得超过2名,担任各专业委副主任不得超过5名。

第十六条 律协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条件 (一)专业委员会主任的条件: 1、具有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2、作为执业律师连续执业六年以上;

3、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功底、执业水准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4、热心律师事业,乐于奉献; 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条件: 1、具有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2、作为执业律师连续执业五年以上;

3、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功底、执业水准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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