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以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是2008年11月10日公布的,自2009年1月1日实施,这符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也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留有足够的调整、准备时间。
2.本条例生效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一是本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二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条例施行以后,其他法规与本条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三是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本条例生效前发生的问题按照本条例生效前的规定处理。本条例采用的是在公布条例的国务院令中明确表示原条例已经被修订的形式。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但在新条例关于施行日期的一条,不再明确废止原条例,而是在新公布的条例文本中注明条例的历次修订情况,这是立法习惯的统一和立法技术的成熟,更显规范、合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