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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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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

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汇发[2016]10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5.06 【实施日期】2016.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5月6日 汇发[2016]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两国际金融机构”)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两国际金融机构签署的总部协定(以下简称“东道国协议”)的相关条款,现就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国际金融机构均是总部设立在中国的国际组织,享有东道国协议相关条款明确的金融便利。两国际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或者本通知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 1 / 2

二、两国际金融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应持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自行在境

内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境内银行为两国际金融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时,应在外汇账户前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账户性质。

境内银行可以为两国际金融机构所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内的资金办理定期存款。 三、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两国际金融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并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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