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 模 拟 法 庭
书: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不得旁听。 (2)、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3)、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像。 书: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邵定国已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邵定国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邵定国。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82年7月21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福建漳浦县人。 审:文化程度? 被:初中。
审:有无固定职业? 被:在家种田。 审:家庭住址?
被:福建漳浦县青石镇大王庄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审: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太仓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邵定国抢劫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沈建飞,人民陪审员孙志文、金云丽组成,由沈建飞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娜担任法庭记录,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正义、金明出庭支持公诉,大荣律师事务所律师黎烈文、林晨出庭为被告人邵定国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听清楚了,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邵定国,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漳浦人,因家庭贫困初中辍学后在家务农,无稳定收入。
被告人因抢劫案于2000年10月10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太仓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定国抢劫一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察终结,于200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定国伙同同乡王东、朱耀宗、王进水(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携带匕首一把及胶布等作案工具,于2000年10月8日晚10时许在本市城厢镇桃园新村路口,拦乘本市李刚驾驶的桑塔纳出租车至本市城厢镇江城大酒店北侧弄堂处,邵定国令李刚停车假装结帐,此时,王东下车站在驾驶员座位外侧,随后四人均拿出匕首分别顶在李刚颈部、腰部等处,采用封嘴、手按等手段,抢得李刚腰间西门子2588型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1729元)及驾驶台上人民币100多元,当李刚反抗欲逃离时,被告人邵定国及王东在其腰部及左臂各刺一刀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邵定国处,追缴现金110元,匕首1把(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定国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在出租车上抢得出租车司机钱物,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金 明
2000年11月22日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邵定国、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邵定国是否需要陈述? 答:不需要。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
公:你是什么时候到太仓的? 被:2000年6月。 公:来干什么? 被 :打工。
公:到太仓后怎么想起来去抢钱?
被:因为找不到工作,没有钱化了,所以去抢钱。
公:谁想起去抢劫? 被:王东。
公:以何目标去抢? 被:没说好。 公:准备抢谁? 被:我不知道。 公:带了什么工具? 被:水果刀和胶布。 公:具体何时拦出租车? 被:晚10:30。 公:在何路口挡车? 被:桃园新村路口。
公:打的是面的还是轿车? 被:轿车。
公:什么颜色? 被:红色。
公:你坐何位置?
被:王东、我、王进水在后排,朱耀宗在驾驶员旁边。 公:谁拿刀架着顾某的脖子? 被:朱耀宗。
公:谁拿刀抵在李刚的腰上的? 被:我和王进水。 公:那王东呢?
被:他出去靠住驾驶员车门。 公:是不是你捅了他腰部一刀?
被:驾驶员想逃走,我就捅了他一刀,本来我不想捅的,只想吓吓他。 公:李刚逃跑时,你们有没有追? 被:没有。
公:你们抢到了什么?
被:手机一只,现金110元。 公:谁拿钱物的? 被:王东。
公: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没有。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辩: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吴刚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吴刚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吴刚。 审:年龄? 证:30岁。
审:职业? 证:110警察。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吴刚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2000年10月8日晚23时接到报警电话,称江城大酒店后一小弄堂内发生抢劫案。我们于23时05分赶到现场,当即决定兵分两路进行追捕,我和一同事在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发现一行迹可疑人员,即上前进行盘查,那人神色慌张,立即逃跑,在跑出五十米左右后,抓住该歹徒。 公:你们抓住他时,他有无反抗? 证:基本无反抗。 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你说你们抓住他的时候基本无反抗是吗? 证:是。
辩:基本无反抗是否可以理解为无反抗? 证:可以这么说。
辩:当时你们在被告人身上搜到什么了吗? 证:一把水果刀。 辩:有无手机、钱财?
证:没有手机,仅搜到现金110元。 辩:我没有问题了。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辩:没有。
审:证人吴刚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宣读被害人李刚证言: 证 人 证 言
2000年10月8日晚10时许,在本市城厢镇桃园新村路口,被告人等四个外地人拦车去江城大酒店,一人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车到江城大酒店北侧弄堂时,那人令我停车并假装付钱,后又称钱不够,叫后面的人付钱,其中一人下车持刀抵住我的脖子,那人也持刀抵住我,后被那人及同伙抢去现金110元,西门子手机1部,在他们欲用胶布封我嘴时,我挣扎并欲离开现场,那人在我的腰部捅了一刀,外面的人也在我手臂上捅了两刀,我拉开车门后逃离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被害人:李刚
2000年11月20日
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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