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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工业园区登记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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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含工业内个体工商户)进入工业园区登记告知书

一、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成都市龙泉驿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2、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84853364(龙泉工商所)、84843696(洛带工商所)、84812625(大面工商所)、84890690(西河工商所)、84837315(同安工商所)、84818534(柏合工商所)。 3、咨询电话:84845083

4、投诉电话:84845081、884845083 二、法定依据 1、《关于印发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25号) 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0〕16号) 3、《成都市工商局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成工商办〔2010〕66号) 4、《成都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工商发〔2010〕99号)

5、成都市龙泉驿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龙府办〔2010〕49号)

三、告知内容

1、严格限制在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新上工业项目。除主要原材料采用本地矿产、林产资源,以及没有规划工业点的乡镇允许适度发展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和无污染的轻工产品制造外,所有新建工业企业及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扩建项目,都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对允许在工业园区外新建的资源型、农副产品初加工、手工业、无污染的轻工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由各区(市)县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2、对工业园区外新设的工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未经认定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3、工业园区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加工业项目,或者变更原有工业项目从事其它工业项目而进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所在区(市)县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4、工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向工业园区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未经所在区(市)县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5、所在地政府明令确定关、停的工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年检验照;当地政府明令确定并、转、调迁的工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未完成并、转、调迁前,不予通过年检验照,不予受理与并、转、调迁无关的登记申请(当地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6、园区内的工业企业注册登记时,凭企业与政府确认的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协议》或《项目建设协议书》或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的入园证明,可直接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

龙泉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2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0〕16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龙府办(2010)49号)文件要求,按以下意见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对我市“三个集中”、统筹城乡试验区建设,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商机关要严格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2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0〕16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龙府办(2010)49号)的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杜绝工业园区外违规新建工业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含个体工商户)。同时积极配合当地乡镇和有关部门作好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工作。 二、严格工业企业登记审查

按照相关规定,工业园区外资源型、农副产品初加工、手工业、无污染的轻工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含工业类个体工商户)必须经龙泉驿区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联合审核认定。工商部门在登记工作中应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含工业类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对工业园区外新设的工业企业(含工业类个体工商户),未经认定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二)对工业园区外企业(含工业类个体工商户)增加工业项目,或者变更原有工业项目从事其它工业项目而进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认定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三)对工业企业(含工业类个体工商户)向工业园区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未经认定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四)对当地政府明令确定关、停的工业企业(含工业类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年检验照;对当地政府明令确定并、转、调迁的工业企业(含工业类个体工商户),未完成并、转、调迁前,不予通过年检验照,不予受理与并、转、调迁无关的登记申请(区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联席会批准的除外)。

(五)另外,对从事小加工、小制作等作坊式的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项目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组织形式等难以判断是否纳入工业企业管理的,按龙泉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确认范围和确认方式办理。 三、加强无照经营工业项目的查处取缔工作

各工商所、相关科室、执法分局要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大对无照从事工业项目以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工业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取缔力度。同时积极发挥工商职能,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工业企业(含工业类个体工商户)的关、停、并、转、调迁工作。 四、强化工作责任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工商机关登记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心,严格登记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履职到位。对由于履职不到位或不正确履职,造成工业园区外违规新建工业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的(含工业类个体工商户),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25号)施行时间为2009年4月1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0〕16号)自2010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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